僱员保险
僱员保险
根据澳门政府第40/95/M号法令,第94/99/M号训令及第48/2006号行政命令规定,僱主必须为其僱员投保劳工意外及职业病之责任保险。
作为一位关怀员工及守法的僱主,必须为僱员提供妥善的工作意外保障,让僱员可享应有的权益之馀,僱主亦符合僱员保险之法律责任,全面照顾劳资双方的基本利益。
任何行业的劳工或于澳门招聘而在外地工作的劳工,于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或感染职业病均可获得赔偿(呼吸系统职业病或尘埃沉积病除外)。
备註:所有僱员及其收入均须十足投保,否则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数和收入比例赔偿,不足的赔偿额将由僱主负责。
备註:只有以上提及资产的拥有人、共同拥有人、託管人、债权人或法律上的相关利益者,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其他人并不会有投保的权利和保障权益。
以上非人寿保险产品由滙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承保,并由滙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滙业保险代理人分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