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通告

2017.01.02 有关澳门特区政府存款保障客户通知

有关澳门特区政府存款保障客户通知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9/2012号法律《存款保障制度》第三条的规定,澳门滙业银行已于法律生效日二〇一二年十月七日成为存保基金的参加机构,因此存放于本行并符合法定保障范围内的所有存款(客户以澳门币及其他外币存放于本行的储蓄存款、往來存款及定期存款、以及该等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均受存款保障基金所保障而获得补偿。

补偿金额之订定:

每名存款人在本行可获得的最高补偿金额为澳门币50万圆;
补偿由存保基金以澳门币支付;
补偿以存款人在啓动保障之日在本行获保障的存款结馀,加上计算至当日的利息及扣除存款人对本行的倘有债务及计算至当日的利息后的金额为准;
外币存款的结馀须按金管局釐订的在啓动保障之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澳门币结馀
联名帐户的各持有人获平均补偿存款,但帐户持有人之间另有协定且在啓动保障之日前已获本行确认者除外。

此外,根据有关法律第四条的规定,客户必须清楚明白下列之存款并不被纳入保障的具体范围:

不被纳入保障的具体范围

 

  • 由任何银行建立的存款;
  • 由公共实体建立的存款;
  • 回报取决于任何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出资单位、贵金属或其他金融产品、动产或不动产等有价物的价值的存款;
  • 不记名存款证
  • 其他法律规定排除者

本公告内容主要参阅第 9/2012 号法律《存款保障制度》,若需进一步瞭解有关存款保障的详情,请浏览澳门金融管理局网址:www.amcm.gov.mo 或印务局网页 http://images.io.gov.mo/bo/i/2012/28/lei-9-2012.pdf。

谨启

2017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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