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澳門特區政府存款保障客戶通知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9/2012號法律《存款保障制度》第三條的規定,澳門滙業銀行已於法律生效日二〇一二年十月七日成為存保基金的參加機構,因此存放於本行並符合法定保障範圍內的所有存款(客戶以澳門幣及其他外幣存放於本行的儲蓄存款、往來存款及定期存款、以及該等存款所產生的利息)均受存款保障基金所保障而獲得補償。
補償金額之訂定:
- 每名存款人在本行可獲得的最高補償金額為澳門幣50萬圓;
- 補償由存保基金以澳門幣支付;
- 補償以存款人在啓動保障之日在本行獲保障的存款結餘,加上計算至當日的利息及扣除存款人對本行的倘有債務及計算至當日的利息後的金額為準;
- 外幣存款的結餘須按金管局釐訂的在啓動保障之日適用的匯率折算為澳門幣結餘
- 聯名帳戶的各持有人獲平均補償存款,但帳戶持有人之間另有協定且在啓動保障之日前已獲本行確認者除外。
此外,根據有關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客戶必須清楚明白下列之存款並不被納入保障的具體範圍:
不被納入保障的具體範圍 |
· 由任何銀行建立的存款; · 由公共實體建立的存款; · 回報取決於任何股票、債券、投資基金出資單位、貴金屬或其他金融產品、動產或不動產等有價物的價值的存款; · 不記名存款證 · 其他法律規定排除者 |
本公告內容主要參閱第 9/2012 號法律《存款保障制度》,若需進一步瞭解有關存款保障的詳情,請瀏覽澳門金融管理局網址:www.amcm.gov.mo 或印務局網頁 http://images.io.gov.mo/bo/i/2012/28/lei-9-2012.pdf。
謹啟
2017 年 1 月